| 信息披露 |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条款变更的公示
尊敬的投资者:
为配合etf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我司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港股通委托协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沪深通用)》(以下简称《港股通风险揭示书》)进行了同步修订。
一、《港股通委托协议》本次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增订立《港股通委托协议》的目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新增《港股通委托协议》的制度依据:《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3.变更《港股通委托协议》中原“股票”“股数”等表述,调整为“标的证券”或“证券”或“证券份额”。
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新增因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的相关风险揭示,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三条【股价波动且无涨跌幅限制】中新增: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2.新增第九条【etf制度差异】: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 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3.新增第十一条【etf清盘后价值评估】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4.第十九条【股份分拆合并可能产生碎股】、第二十条【交易单位变更可能产生碎股】证券品种中新增“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第三十一条【新股认购及超额配售存在限制】投资者不能参与的交易中新增“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第三十二条【现金红利发放时间差异】权益类型中新增“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
5.变更《风险揭示书》中原“股票”“股数”等表述,调整为“标的证券”或“证券”或“证券份额”。
在本通知发布前,如您在我司已经签署过旧版《港股通委托协议》《港股通风险揭示书》,无需重新签署,但请仔细阅读本次修订新增及变更的内容,充分理解相关风险。若投资者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港股通委托协议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示。
如有疑问,可咨询您的业务经理或开户网点,也可拨打我司客服热线:4006080777。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沪深通用)》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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